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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事业章程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1996年11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 。

第二条 本会是主要由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参与主体,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开展开发式扶贫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经济规律,同 " 老、少、边、穷 " 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 、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到 " 老、少、边、穷 " 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
2 、吸引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同 " 老、少、边、穷 " 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3 、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扩大光彩事业的参与队伍。
4 、为促进光彩事业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5 、与国际上有关的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五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有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

第六条 凡热心于光彩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均可作为会员。

第七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通过协商产生。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作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可担任个人理事;凡省级地方性光彩事业促进会、其他以扶贫为宗旨的民间组织,可担任团体理事;凡积极推动光彩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可担任特邀理事。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1 )遵守本章程,维护本会名誉,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 )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理事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二、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三、理事会的职责:( 1 )听取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选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议决定召集,每半年或每一年召开一次。
四、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贯彻理事会的决定;( 2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3 )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选任名单;( 4 )增补和撤销理事;( 5 )审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6 )确定本会每年重大活动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正、副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3 、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事先召开理事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由本会向民政部和中共中央统战部申请终止并核准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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